(2015)林郊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秀花与余晋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花,余晋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李秀花,女,汉族,1967年4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晋红,男,汉族,1966年9月7日生。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秀花诉被告余晋红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