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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英与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74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75年12月2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强,该公司法人。本院执行的李英与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134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1342.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英,本案执行费370元被执行人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48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