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该××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本院(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邹平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豪盛巾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中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继强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鞠全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