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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通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德铭与宋粉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冯源,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13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