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姬世仓与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世仓,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姬世仓,男、汉族,1968年4月27生。被申请人李涛,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生。申请人姬世仓因与被申请人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姬世仓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涛驾驶的陕K30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李海龙所有的陕JF51**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姬世仓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涛驾驶的陕K30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