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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铁城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