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异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日招与陈帆民间借贷纠纷追加廖秋红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日招,陈帆,廖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异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林日招,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帆,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第三人廖秋红,女,汉族,1979年08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日招与被执行人陈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湖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日招以债务系被执行人陈帆与其妻子廖秋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廖秋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陈帆与其妻子廖秋红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表明陈帆与其妻子廖秋红于200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债务系2011年4月1日产生。本院认为,本案的债务系被执行人陈帆与其妻子廖秋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廖秋红理应与被执行人陈帆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廖秋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廖秋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日招清偿债务款项65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强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