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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朱某甲。被告:西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小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朱某乙。由于婚前时间较短、仓促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下半年,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孩朱某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12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原告陈述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特别是对子女的共同抚育,进一步增进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卫萍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