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6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江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652-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江正梅,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枞民一初字第00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905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江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帐户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