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阮爱谱与张曰俭、徐宗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阮爱谱,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张曰俭,男,1946年8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徐宗花,女,1948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爱谱与被告张曰俭、徐宗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了此纠纷,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爱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爱谱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