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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朱永秀与贺州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秀,贺州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2037号原告:朱永秀。委托代理人:张启清,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州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602号金旗市场*号楼*****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曾余杭。原告朱永秀与被告贺州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以被告“贺州市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存在笔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丽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