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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英之与杨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之,杨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王英之。委托代理人:袁慧,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被告:杨萌。原告王英之诉被告杨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之、被告杨萌的委托代理人袁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英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3月10日被告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说用几天就还。原告回到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家里,在家中将现金交到被告手中,被告当场写下借条。被告借款后至今一年多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萌辩称,被告认可是欠原告借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修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英之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杨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林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