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12月19日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