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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有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有源,吴有军,吴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56号申请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吴有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有源。被执行人吴有军,男,住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吴有芳,女,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有源、吴有军、吴有芳在本案中的抵押物黄山市泰联纸塑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歙县郑村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歙国用(2001)字第15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