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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