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