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二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308-1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担保人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肖某某自愿以自有产权的衡阳市某某区向农路2-6号***室,某某区赤帝巷1号***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唐某某,湖南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某某自有产权的衡阳市某某区向农路2-6号***室,某某区赤帝巷1号***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某某区中山北路199号冠城江景-***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雁审 判 员 阳福明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