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执字第0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强成柱、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强成林、强光胜、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凤爱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240-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九华山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428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