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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盖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