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盖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盖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