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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法裁与大丰市刚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倪孟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法裁,居民。被执行人大丰市刚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大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倪孟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孟富,居民。申请执行人法裁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刚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倪孟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丰市刚美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已经停业,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