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晓威与曹静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威,曹静涛,张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威,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曹静涛,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张亚清,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曹静涛、张亚清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项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