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慕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忠,慕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永忠。被告:慕国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慕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忠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忠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