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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慕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忠,慕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永忠。被告:慕国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忠诉被告慕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忠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永忠负担。审判员  李志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