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XX、孟庆松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孟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执行人孟庆松,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孟庆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