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332号原告马某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林审 判 员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时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