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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魏新杰与李爱东、李钦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魏新杰,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爱东,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李钦亮,男,194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魏新杰与李爱东、李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爱东、李钦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东、李钦亮于2015年5月18日前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该案被执行人李爱东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树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