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皖民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皖民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守豹,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律行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乃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炼,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守豹、耿建生,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兴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鹏、吴松,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7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261元,减半收取为957630.5元,由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吕巍巍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