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胡亮亮与凤台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亮,凤台县路桥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胡亮亮,男,198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王聚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亮亮与被告凤台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亮亮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亮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亮亮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许瑞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