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小会与纪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会,男,回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纪风,男,回族,1981年1月2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何小会申请执行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纪风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尚景支行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纪风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纪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