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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春宇与胡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宇,胡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张春宇,男。被告:胡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宇与被告胡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宇以“我与被告协商和解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春宇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