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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