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经双方亲属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