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玉祥与温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袁玉祥,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思清。被告:温学亮,男,4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祥诉被告温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祥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玉祥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袁玉祥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