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民初字第0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成忠、刘德梅与沈光海、孙成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380-2号原告孙某某。原告刘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被告孙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沈某甲。原告孙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些、孙某某,第三人沈某甲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孙某某、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祁洪标代理审判员  唐文静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