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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贾文凯与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凯,大庆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98号原告贾文凯,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43170-0。法定代表人赵忠民,局长。原告贾文凯诉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文凯因该诉讼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文凯承担。审 判 长  孟宋春审 判 员  赵 红代理审判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