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文诉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文,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文,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武城县武城镇曹庄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文诉武城县志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商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王明新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