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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占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东,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占东,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田冲村41号。负责人朱亚丽,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占东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溧劳人仲案(2015)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占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溧劳人仲案(2015)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占东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