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志明与陈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977号原告林志明,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智平(系原告林志明之妻),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权,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明诉被告陈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林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