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陆云志与陆红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志,陆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陆云志,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被执行人:陆红雷,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96号的裁定,查封了陆红雷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辆。现因被执行人陆红雷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陆红雷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