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马某某,女,撒拉族。被告马某甲,男,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清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