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昭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5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广东省廉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泽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是吸毒人员,2015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为筹毒资,窜到廉江市人民医院急诊大楼门口停车场处,将杨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的大阳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当被告人陈某驾驶该盗窃来的摩托车经过廉江市人民大道西廉江市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人员并当场扣押了其所盗窃的摩托车和作案工具L型撬批一把。破案后,该车已返还给被害人杨某。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和发还清单,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杨某对案发现场及被盗摩托车照片的指认材料,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说明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窃的财物亦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但其为筹毒资而实施盗窃,亦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L型撬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一文审 判 员 陈文佳人民陪审员 关 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宇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