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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振刚与奥广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振刚,奥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37号申请执行人孟振刚,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奥广兵,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孟振刚申请执行奥广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奥广兵腾出租赁申请执行人孟振刚所有的土地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租赁费78816元以及从2014年7月21日起实际占用费用(按照每年35000计算),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奥广兵银行账户内存款1790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