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廿初字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廿初字449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被告:柴某某,男,1984年某月某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