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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8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瑞安市江南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今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883-1号原告瑞安市江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锦翔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王礼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清、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今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马鞍山。法定代表人王春招。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4223号原告瑞安市江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今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江南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今阳实业有限公司在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账号为2083)中的存款2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江南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市黄岩今阳实业有限公司在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账号为2083)中的存款2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