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郎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慧,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朱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郎溪县毕桥镇十井村上马村驶往自己家的农田放水,放完水后又驾驶摩托车欲返回家中。12时54分许,当其行驶至飞毛路5K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罗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民警抽取罗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罗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其行为已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照片、乙醇含量检测结果报告单,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它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它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它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