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云开与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花石岩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云开,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花石岩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开。委托代理人高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花石岩煤矿。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云开、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花石岩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兴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