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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7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