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笑玫与被申请人汪雍然、佐源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笑玫,汪雍然,佐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王笑玫。被申请人汪雍然。被申请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晓红。申请人王笑玫因与被申请人汪雍然、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借款担保纠纷,为防止申请人的权益遭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雍然承租的、被申请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0.5亩的土地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王笑玫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汪雍然承租的、被申请人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为10.5亩的土地,查封期间该土地的承租权不可以转让、抵押;二、查封申请人王笑玫名下的房屋。以上查封不动产的期限均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