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学法与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法,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4号原告张学法。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董事长。被告王广金。被告王异俊。被告卢长春。被告杜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法与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天下仁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广金、王异俊、卢长春、杜春燕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光审 判 员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