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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李万青与刘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青,刘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万青,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邢家南乡路台营村西北区**号,身份证号1306281979********。被告刘卓。原告李万青与被告刘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万青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青撤回对被告刘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