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其梅等与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梅,赵传锋,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鑫达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77号原告郭其梅,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赵传锋,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阿县。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鑫达运输队,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郭其梅、赵传锋与被告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鑫达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东阿县北方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挂号重型货车(价值200000元)、济宁市任城区鑫达运输队所有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价值50000元)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