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武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138号申请人贾某。被执行人武某,山西省汾阳市峪道河镇龙湾村西南街**号居民。申请人贾某与被执行人武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彩礼款800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35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