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刁海鹰与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海鹰,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刁海鹰,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海鹰与被告成都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刁海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刁海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